时间:2022-11-12 10:13:4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457号显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旗下的“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稳健64号信托),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购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发行的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6新华03债券)。
从2019年8月7日至今长安基金持有新华联公司面额4770万元的公司债券。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至今未再支付利息。
北京金融法院对该证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新华联公司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16新华03债券违约 稳健64号信托所持4770万元本金到期未兑付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新华联公司募集发行16新华03债券。
2016年12月21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公司)与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文件》《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三条信托目的长安信托公司按照铁岭银行的意愿,基于铁岭银行的指定投资于长安基金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
2016年12月28日,长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名称为稳健64号信托,自2017年4月26日起,该信托多次交易16新华03。自2019年8月7日起,稳健64号信托持有16新华03期末余额4770万元。
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至今未再支付利息。
长安基金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新华联公司立即兑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2.判决新华联公司立即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的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5792609.59元;3.判决新华联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7.5%向长安基金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4.判决新华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新华联公司被判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中,新华联公司对于长安基金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本金4770万元金额本身无异议,对于第二项、第三项的起算时间均未提出异议,只是对其中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应当以一年期的LPR为标准计算。
长安基金主张案涉债券利率为年利率7.5%,并提供Wind金融终端的截图、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截屏为证。对此,新华联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案涉债券利率应当以一年期的LPR为标准计算。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新华联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安基金主张案涉债券利率为年利率7.5%,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债券期内利息,长安基金已经自认新华联公司全部按期付清,北京金融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至于违约责任,长安基金主张案涉债券到期后应当按年7.5%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未履行兑付本金的义务,对长安基金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长安基金据此主张损失于法有据,但是,鉴于何时支付本金完毕具有或然性,长安基金主张以期内年利率7.5%缺乏依据,应根据具体还款情况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华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
二、新华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基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债券本金4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止);
三、新华联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长安基金向新华联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新华联公司16新华03债券(券面总额为4770万元);新华联公司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
四、驳回长安基金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长安基金成立于2011年9月5日,由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司、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上述部分机构已先后退股。
目前,长安基金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有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