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46:28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亚燕 记者 严君臣)夫妻俩签订合同,购买了总价150多万元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40万元房款。后来没能按约办理银行贷款,剩下的110万元始终没有支付,夫妇俩还表示想要退房。8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这对夫妇支付了约20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2021年5月,王某夫妇与如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王某夫妇购买商品住宅一套,总价款150余万元,购房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付总房价款的20.60%,2021年10月27日前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支付房款约40万元,后未能按约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尚欠欠付房款110万元。2022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如东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逾期购房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夫妇要求退房。经如东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王某夫妇支付违约金约20万元。
法官提醒,任何消费都要量力而行,房产属高价商品,购买前更应正确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以免因欠付房款构成违约,自身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不利于消费市场正常运行。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