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15:51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林某等27人与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军公司)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良庆区五象大道450号汉军·五象一号的商品房。然而,约定交房日期过去一年,开发商仍未交房,林某等人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8月18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汉军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汉军公司辩称,公司已预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交房,且前期交房工作已经完成,公司也不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其理由是:2014年4月28日,五象管委会强制要求对汉军一号项目按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为此影响了汉军一号的工程,工期延长256天,客观上造成了工期延误。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第十一条约定,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开发商可以顺延交房日期。另外,还因雨季影响了工期105天。对此,业主方的代理律师反驳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而在开发商提出政府调整的规划里,调整的时间是2014年,且即使存在可以顺延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也应在30天之内向业主通知,但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1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且自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要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林某等人在签订合同后均已依约全部支付了购房款。
2016年6月6日,汉军公司发出《关于汉军·五象一号延期交房原因告知函》,称预计于2017年1月18日启动交付,具体日期以公司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为准。2016年12月17日,汉军公司再次发出《关于汉军·五象一号延期交房的告知函》,以政府规划调整、节假日、停水停电、中雨及以上天气等因素影响到峻工日期为由,延期至2017年8月28日前交房。
法院认为,林某等人与汉军公司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汉军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交房,扣除合同约定的符合延期交房条件的天数,汉军公司应于2016年11月份向林某等人交房,但汉军公司至今仍无法确定具体可交房的时间。
对于汉军公司主张扣除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延期交房日期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交房的日期问题,法院认为,因这些法定节假日在汉军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都是确定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予以考虑,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汉军公司未在顺延交房日期后的日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一审判决汉军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向林某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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