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18:54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87号三楼
主要负责人:崔永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业务资料
(一)虚构被保险人拼凑团单。经查实,2019年以来至现场检查日,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在承保某市基层诊所(卫生室)意外险业务中,为满足团体出单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的要求,通过虚构被保险人的方式将部分业务补足3名被保险人,涉及保单140笔,保费合计21万元。
(二)虚构被保险人编制虚假批单。经查实,为满足上级公司考核要求,2019年11月、12月,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将未达标的团意险业务通过编制虚假批单方式批增被保险人。经统计,共有1267名不真实被保险人批增进57笔团意险业务,虚增保费8235.5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保单统计明细、承保记录、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
经查实,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在某市基层诊所(卫生室)意外险业务中,利用特别约定条款覆盖了医疗责任风险,扩大了保险责任,涉及保单共计378笔,保费合计56.7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保单统计明细、相关保险产品条款、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17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2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4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来源 山东银保监局网站)
编辑:蒋梁
审核: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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