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41: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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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汽车按揭消费已经被大众认可,然而贷款买车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续保押金”也成了车主们的烦心事。未在4S店投保、未投规定险种,“续保押金”就退不了?日前,家住潍城区的周女士就因为“续保押金”没法退,将潍坊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0日,周女士在潍坊某4S店看中一辆斯柯达汽车,遂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首付款32000元,余款38000元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该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将贷款所涉车辆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险,投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现值,保单的总有效期不得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同日,周女士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纳续保押金2000元。
2015年10月13日,周女士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以70000元从被告处购买昕锐1.4L汽车一辆,公司分期入商业险(车损+三者险+不计免赔+盗抢险+划痕险)、交强险,分期享受此价格,续保费2000元(可退)。
由于第一年在4S店投保较贵且险种过多,在权衡其他保险公司报价后,2016年9月30日,周女士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入投交强险及车损险、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续保成功后,周女士拿着相关合同收据到4S店要求退还“续保押金”。但汽车销售公司称,周女士系贷款买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为保障贷款人权益,双方约定周女士的车辆应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划痕险等必要附加险,且要求出险时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同时,4S店向周女士收取的2000元“续保押金”应在其第二年按约定续保时抵顶保费,但周女士在第二年投保时未按约定的险种投保,受益人也非贷款人,构成违约,所以“续保押金”不应退还。
无奈之下,周女士选择向寒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原告周女士有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方式和投保险种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续保押金”,并注明“可退”字样,但未明确退还条件。现被告以原告在次年续保时未按照约定的险种进行投保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还“续保押金”。被告强制原告选择险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续保押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周女士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汽车经销商借代办贷款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购车人在贷款期间通过自己指定的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该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侵犯了购车人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把签合同仅仅当作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销售者予以解释或者修改。另外,购车后一定要小心保存相关合同和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韩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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