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00:48来源:法律常识
二手房交易中,常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房子买了,过完户了,人也搬进去住了,可原房主的户口没签走。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买家和卖家双方应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2017年,倪先生夫妇购买了尹先生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朝阳区团结湖,合同上标注的价格是434万。房屋过户时,尹先生没有迁出户口,就尹先生户口迁出问题,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约定。
王女士,倪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说,房屋买卖已经四年了,尹先生依旧没有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按照补充约定支付违约金。2021年6月1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其中写明,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可设立一个“公共户”,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可迁往“公共户”。尹先生说,他卖房以后,北京市的户籍政策出现了调整,致使他的户口无法迁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王女士则认为,“公共户”政策是2021年6月份才开始实施的,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2017年,当时并没有“公共户”政策。在房屋买卖后的4年多的时间里,尹先生一直都没有迁出户口,“公共户”政策,只是尹先生为自己不迁户口找的一个说辞。
王女士说,尹先生的户口一直挂在自己家的房子里,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尹先生理应赔偿。为此,倪先生把尹先生告上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43万余元。法庭上,法官对涉案房产上的户口情况和买卖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公共户政策实施后,尹先生把户口从房子里迁走了。随后,倪先生夫妇就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经审理,法院认为,尹先生所说的“公共户”政策,并没有制约、阻碍尹先生迁出户口,相反,“公共户”政策为卖房人迁出户口提供了政策支持,因此,“公共户”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尹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021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官宣判:一、被告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倪莎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认为,公共户政策出台后,被告方积极抓紧时间迁出户口,应相应降低尹先生的违约金赔偿数额。
法官:我们也去团结湖派出所去询问了相关情况,派出所的民警也告诉我们,被告在政策出台以后,应当是属于第一个或者第一批,像派出所询问政策以及如何迁出,并且实际迁出的这样一个行为他都有做所以考虑了这些情况,我们综合考虑违约金数额是8万元。
记者:王英博 摄像:吴建峰
来源: 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