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4:32:38来源:法律常识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在公司工作了8年了,从入职时,单位就经常性安排加班,并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上周,我想离职了,与公司协商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这8年来的加班费,公司却以我过了仲裁时效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合理吗?
——四川秦先生
锐鑫: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加班工资在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因此,秦先生所在公司提出的所谓仲裁时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结: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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