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34:15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滁州消息 “法官您好,我弟弟的车在芜湖,请你们来把车拖走吧!”11月3日,被执行人张某的姐姐得知弟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联系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
2017年11月,张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以信用卡透支方式从滁州某银行借款45000元,分36期按月还款,分期手续费费率为9%,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购车后,张某依约分期还款。仅还款几个月后,张某便不再偿还。截至2019年3月1日,张某拖欠银行借款本金39624.75元,利息1169.45元,经多次催还未果,被银行诉至琅琊法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银行借款本金39624.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依法履行,银行故向琅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均未给予回应。琅琊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后,张某姐姐主动联系法院交出涉案车辆。11月3日,执行法官奔赴芜湖,将涉案车辆拖至法院并依法扣押。
曹悦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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