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36:29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总有些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甚至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拒执罪”公诉案件。
案例一:悄悄转让债权却拒不执行,男子被法院判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2月,秦淮法院对熊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熊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5万元及利息。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按时履行,熊某只得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下达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名下财产。可是李某不仅没有履行债务,还隐瞒其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017年5月,李某被秦淮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结束后,李某悄悄把自己没有向法院申报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并从中获利40余万元。法院执行人员在得知相关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1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院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他的家属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案例二:假意要还款,实则是骗取解押
2017年12月,秦淮法院对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丁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丁某未按时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丁某因未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于2018年3月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2月,丁某提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1月25日前还清欠款,但他仅于2018年11月偿还人民币5万元,后再无还款。2019年6月,法院因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5日。2019年7月,丁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申请解除对丁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丁某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以偿还欠款。
2019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解除房屋查封。但丁某“故技重施“,用该房屋抵押借款40万元,仍未偿还欠款。法院得知相关情况后,认为丁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1年3月,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立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丁某亲属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以来,秦淮法院执行局共移送拒执案件线索13起,其中2件刑事自诉案件已审结、2件公诉案件已经判决。秦淮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终将让行为人自食其果。下一步,秦淮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在此,也呼吁大家共同努力、坚决同拒执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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