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群诉案件处置,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 须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22-11-14 10:37:57来源:法律常识


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了开发商关于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条款,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发商却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房屋未能办理网签备案及办证手续。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王某(乙方)与桐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在县城开发的一处在建单元房一套。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条款约定:甲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该日期前应付清全部购房款。如逾期交房在六个月之内的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超过六个月不能竣工交房,乙方有权要求退房,甲方退还乙方已交房款并赔偿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利息作为补偿;甲方在向乙方交付房屋的90日内未向房管部门报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相应资料导致乙方不能办理网签、

办证的,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支付乙方违约金。王某付清了该房款,但直至2021年7月,该房地产公司才向王某交房,因甲方提供手续不全,至今未能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及办证手续。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网签、办证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

审理结果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9月30日前交房并按照约定日期协助办理房屋登记办证手续。现被告公司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开发商登记办证所需材料并协助原告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并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登记办证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自古以来,房子就是中国老百姓很看重的,但在买房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糟心事。在商品房买卖交易关系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现象屡见不鲜。

开发商应如期交房,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乃属天经地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条司法解释有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逾期交房、办证的常见违规现象。(刘震 黄健)(刊登于河南法制报2022/6/13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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