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53:5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潢川县人民法院传流店人民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胡某某因日常开支需用资金向原告彭某某借款,彭某某自身也难以周转,但念于多年好友关系,便通过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借呗借款共借得24000元,随后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胡某某。后经原告彭某某向胡某某索要该借款时,胡某某没钱偿还,造成了原告彭某某支付宝借呗逾期,彭某某无奈只能将该笔款项偿还并自行支付了逾期利息,随后便要求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自行支付的逾期利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借款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等新情况,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风险隐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两次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正,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现行《民间借贷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原告彭某某自认案涉的款项是其通过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借呗借款所得并出借给被告胡某某。套取信用卡变现并出借给他人显然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于借呗而言,借呗是阿里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信贷产品,相当于虚拟信用卡。对于通过该种方式套取现金转贷他人的行为,应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彭某某借款本金,但对于原告彭某某主张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因此,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同时,也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要注意留存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不签署空白合同,不签订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