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逾期报警流程,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11-14 12:34:32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近年来各大银行为了招揽业务,在信用卡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各样贷款产品,比如农商普惠金融卡中的预借现金业务、兴业银行信用卡中的兴闪贷业务、广发银行信用卡中的财智金业务等等。

槐城律师在解答我律社手机移动法律服务平台咨询时,有用户咨询自己在透支信用卡的同时,还逾期了一种叫做全民分期乐的额度。

根据用户的介绍,全民分期乐是将信用卡延伸额度的现金分期,直接将现金转到他的储蓄卡中。现在他因为无能力偿透支的信用卡以及全民分期乐,银行准备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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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信用卡衍生的贷款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衍生贷款本质上是个人信用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予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11月24日,经广发银行业务员电话销售,王某胜申请了广发银行信用卡。2009年12月3日,广发银行将额度为2.3万元的信用卡发放给王某胜。

财智金业务系广发银行提供的通过信用卡办理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由持卡人提出申请,银行审核后按照固定额度批准,一次性打入持卡人另一张借记卡中。王某胜共通过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过三笔财智金贷款,共计6.5万元的财智金业务。

涉案期间(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王某胜合计向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3.44万元。截至2017年1月10日案发,王某胜尚欠广发银行财智金本金2.36万元,账单利息、滞纳金、账单分期手续费2.2万元,财智金手续费等费用5.46万元,合计欠款总额10万元。

由于在案涉期间,王某胜发现自己无力还清借款和高额手续费,与银行协商不成,就多次拒绝接听催收电话,且更换了单位、住宅及电话,均未通知银行。广发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情况下,2017年1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

2017年1月20日,王某胜妻子向王某胜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2.36万元,称系本金。王某胜于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一审庭审前,广发银行继续向王某胜催收利息,其与广发银行达成协议,一次性还款2万元,与广发银行两清。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胜有在积极还款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案涉财智金业务属于贷款不属于信用透支,因此王某胜亦无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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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或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持卡人拖欠信用卡的衍生贷款是否属于信用卡透支行为。根据法院的判据依据及结果,可以总结出如下裁判规则

根据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认定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恶意,一个是透支。而信用卡衍生贷款本质上是个人信用贷款,实质上是借用信用卡的形式发放贷款,所发放的“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是作为贷款载体而非用于透支消费,不符合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此种情况下“持卡人”透支不还的行为主要属于不及时归还贷款,不应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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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持卡人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针对持卡人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审慎对待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由于最高院、最高检已经明确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卡透支行为,亦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发卡银行在接下来推出的各类信用卡衍生产品时,可能会有意规避贷款形式的金融产品,因此持卡人在使用各类产品时应当进行必要了解。

2.银行往往会对各类信用卡衍生贷款的性质进行模糊化解释,以开篇咨询中的全民分期乐为例,客户在咨询发卡银行时,银行给出的解释是既不属于信用卡本金,也不属于贷款。但是从其本质上来看,银行预先将该笔钱支付至客户的储蓄卡中,其本质就是一笔贷款。因此,一旦出现逾期情况,先不要被银行“报警”吓到,先对自己逾期的金融产品进行充分了解,确定其是否属于信用卡透支。

3.持卡人在出现逾期情况后,无论是透支信用卡还是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都应当积极与发卡银行保持沟通,切莫在未通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更换住址、联系方式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案件来源:

王某胜信用卡诈骗案;(2017)京03刑终416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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