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00:33来源:法律常识
始于2015年的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违规案尘埃落定,这起高层违规案件致使1.5亿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月25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原行长李超的上诉,维持李超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与李超同案宣判的,还有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两位行长助理,均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其中,行长助理奎晓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袁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违规向企业授信1.5亿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5000万元贷款到期,公司实控人何某表示无力还款,经李超及奎晓明联系由何某向他人借款5000万元用于偿还到期贷款。
2015年7月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14980万元贷款到期,2015年7月24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同意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授信方案要求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7月27日、28日,在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李超及奎晓明、袁敏调用3000万元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七次从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贷款14980万元,用于偿还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2015年7月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到期的14980万元贷款。
贷款逾期将影响银行考核
那么,李超作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为何要违规对信隆公司进行授信?
和讯银行了解到,事实上,李超在授信前就已知晓信隆公司出现货款回收问题,流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据李超表示,“因为这笔贷款逾期会影响云维的授信,还会影响到银行的考核。”
据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袁敏供述,其知道缺少担保合同不能够贷款。但李超、奎晓明先后打电话给其,说信隆公司的贷款已经到期,当天必须放款,欠缺的担保手续过后可以补。
在袁敏的要求下,银行当时在场的人员签下承诺函。2015年7月27日、28日两天,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分七笔将14980万元贷款放给信隆公司。
截至案发,由于李超等3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致使中信银行发放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的1498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5年5月16日、24日侦查机关分别通知奎晓明、袁敏配合调查,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19日,李超亦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李超、奎晓明、袁敏于中信银行任职期间,在贷款审批、授信、发放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中信银行发放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的1498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引争议
一审宣判后,奎晓明、袁敏表示服从判决。李超提出上诉,称其身份并非国有公司人员,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丧失了前提和基础,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资料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国有股份比例为67.13%。2012年2月10日,经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党委决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聘任李超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李超的聘任是由国有出资企业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党委决定,其中李超、奎晓明还经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李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出资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