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106名学生被骗校园贷424万!涉案人员被判5年至14年6个月

时间:2022-11-14 13:04: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长春某高校学生王某、魏某等诈骗一案。

此前,长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某、魏某、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申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学生借款倒卖二手车、让学生贷款投资各种项目及为软件提升业绩刷单给报酬为幌子,诱骗学生在“趣分期”“分期乐”“名校贷(诺诺)”“学加分”“优学贷”“优分期”“爱学贷”“人人分期”“九九分期”“嗨钱”“工商银行”“速溶360”“佰仟”“闪银”“安鑫”“我来贷”“普惠快信”等20几个软件上贷款和办理手机刷单,承诺对办理贷款的学生给予刷单费,每单100元,并谎称所贷款和手机款不用学生本人还,全部由申某负责偿还,取得学生信任后,学生将贷款和所购的手机给申某、魏某、王某或申某所指定的人(支付宝转帐或给现金),申某对学生贷款只还了一小部分后,余下大部在学生多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至今不还,涉及7余所大学106余名学生,共贷款人民币4242972.89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申某、魏某、王某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106名学生贷款总额4242972.89元、被告人还款金额1163723.03元有误,应分别为4242726.89元、1163477.03元;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涉及的诈骗33名学生的贷款总额1230005.51元、还款金额336416.04元、支付报酬16500元及王某诈骗金额877084.47元有误,应分别为1274469.51元、343952.04元、17000元及913517.47元;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涉及的诈骗36名学生的贷款还款金额315391.93元有误,应为315386.93元;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某从平台贷款、分期购机金额29996.62元有误,应为40574元;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董某从软件贷款、分期购机金额59568元、申某还款金额8251.67元有误,应分别为70093元、17584.91元;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李某从软件贷款、分期购机金额18286元、被骗金额14798.60元有误,应分别为52112.73、41130.92元;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正确。

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申某伙同上诉人王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刑初11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第二项,即被告人魏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三项,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第四项,即在案扣押的卡地亚手表1块,蔻驰女包1个,LV女包1个,宝格丽项链1条,周大福钻戒1个,在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评估变现后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第五项,即在案从李金明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在案扣押被告人魏云霞违法所得人民币50365.83元,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第六项,即责令被告人申某、王某、魏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106名被害人。

二、责令上诉人申某、魏某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八元六角。

(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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