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58:40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4月6日,易某决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于是与某担保有限公司就这一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易某同一天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出具了《担保确认函》为易某借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均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易某发放了贷款,易某也如愿的把车开回了家。一开始每个月的贷款易某按时还上,直到2019年年底,易某开始第一次未按时还款,后续又按时还上,反复几次,直到全部还完车贷,中间有3次逾期均是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还款。后续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易某未果,故起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易某多次躲避法院送达文书,也拒不接听电话,后邮寄至家中才成功送达。直至开庭,易某仍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由于此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易某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还借款后,有权进行追偿。故判决易某在十日内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清代偿款以及违约利息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