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法院普法:农村建房超两层 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时间:2022-11-14 14:44:45来源:法律常识

家在农村的原告、被告手持合同打官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官却告诉他们,楼房超两层,合同是无效的!这是怎么回事呢?判决结果是什么呢?

2016年3月,李德与赵世英等5户村民联合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合同为打印的格式文本,文本中每户建房款原打印的为14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建房总价款为145000元,并在该合同中手书写明145000元。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25000元、一层起来:30000元、二层起来:40000元、三层起来(即主体):20000元,交房: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一年)”。该合同约定总价款中包括“窗、大门、水电”,并约定如违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期,李德考虑到做铝合金门窗怕引起质量争议,就没有安装门窗,让建房户自行做门窗,价款从建房总款中扣除。2017年4月,李德将赵世英房屋建设完工,但在房屋尚未竣工之前,赵世英即已入住使用。赵世英和兄长共同使用该房,他兄长支付给李德建房款41000元。

因对门窗款有不同意见,余款未付,李德于201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审理中,赵世英称整个合同中的运土工程是他做的,李德欠运土款94000元,应扣除。一审后,李德不服上诉,中院发回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德与赵世英等五户签订的《建房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中建设标的物是两层以上住宅,超出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畴;承包人应是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但本案中的承包人系自然人——原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应就原告已完成、已验收的工程来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45000元包括铝合金门窗,但李德将铝合金门窗交由赵世英自行安装,称铝合金门窗折扣房款70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按赵世英实际安装门窗所花费的13240元从总房款中扣除。扣除赵世英兄弟已付房款和安装门窗费用,尚欠李德建房款90760元。

另外,李德要求赵氏兄弟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该合同无效,且原告存在过错,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赵世英辩称李德欠其挖运土方款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欠原告李德建房款90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作者:杨代昌 陶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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