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6:48:48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案例一 定制礼服不合身且逾期交付
消费者在某服装店定制了一件旗袍作为参加女儿婚礼服装,交费15000余元。结果商家不仅未按期交付旗袍,且消费者拿到成品后,发现与样衣差别很大,消费者只能另行购置礼服,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向市南区市场局投诉。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15000元,并加价返还3000元现金券。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案例二 因中介未报名错失考试资格
2017年6月,河北杨先生通过市南区某中介公司,在网上办理了代报名参加本年度药师资格考试及考试专业培训,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支付给对方14600元的报名费及培训费,中介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名,让其错失了2017年的药师资格考试,联系该公司退款,该公司却以已经提供培训资料为由拒绝退款。经调解,该公司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点评: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三 游客就餐点螃蟹价格差异大
去年7月,游客盛先生一行人晚间在南京路某饭店聚餐,食用5只螃蟹,合计花费750元,结账时,就螃蟹价格问题产生纠纷。调解中,双方分歧较大且情绪激动,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执法人员在店方不同意赔付的情况下,先行垫付给退赔游客260元餐费。
点评:旅游旺季期间,外地游客在餐饮、购物消费、宾馆住宿等方面诉求数量较大。建议消费者在就餐前与商家明确菜品数量、价格,倡导商家使用餐饮点菜单,由消费者在餐前签字确认所选菜品,减少争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婚介提供的信息不实
消费者赵女士反映,因某婚介承诺为消费者介绍经济条件优越的一位男士,她在其婚介交纳服务费4000元。服务过程中,赵女士发现婚介提供的部分信息不实,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服务费。一次调解不成后。该局引入公益律师进行二次居中调解,在律师的协助下,执法人员为消费者补充了多个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同意继续在商家处接受服务,最终商家认可补充条款。该投诉顺利得到解决。
点评: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少婚介机构经营不规范。消费者在向婚介服务中心交纳费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清楚合同上注明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定认可后再交费。此外要及时索要服务凭证,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
案例五 购买宠物猫性别不合要求
市民霍女士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猫,为避免猫的生育等烦恼要求选购公猫崽。两个月后,霍女士发现小猫竟是一只母猫,随即进行投诉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霍女士换一只猫,但霍女士已经和小猫产生感情,不同意换猫。双方僵持中,调解人员提出给小猫进行绝育手术的建议,得到双方赞同,商家随即全包了手术以及术后护养的费用共3000元。
点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经营店家;消费时,要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家进行推销或承诺条款,最好签订买卖书面合约,注明购买商品品种及“三包”期限,并索取发票或收据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涉及商家欺诈、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
案例六 办理的储值卡被店方盗刷
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在某饭店办理1万元的储值卡,后发现被店方工作人员盗刷三次。经调解,店方最终向投诉人道歉并做出赔偿。
点评:凭借消费便捷、优惠力度大等特点,预付费模式被广大消费者所青睐。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在选择预付费卡时,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企业;选择预付卡种类时要做到理性消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预付卡,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签订办卡合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办卡时勿忘索要发票、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案例七 老人迷恋保健品大量购买
2017年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投诉反映,其父亲多次参加某酒店组织的保健品会销,购买了大量保健品,自己对父亲多次劝阻未果,还被父亲扇了耳光。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陈先生父亲所购买的产品适宜人群是“7岁以上需要改善记忆的少年儿童”,而非“7岁以上需要改善记忆的 少年儿童”(中间有空格)。商家的这种行为明显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最终,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给陈先生退掉了购买的保健品。
点评: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查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食品;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要同家人商量,每次购买不可贪图让利或回扣,购买大批量产品,不妨让子女代劳,保存好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八 买螃蟹遇“鬼秤”少了6两
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在某水产品市场购买的螃蟹不够秤,买了大小螃蟹两份4.2斤,单价每斤60元,共花费250元,回家复秤发现缺秤6两多,回去论理,摊主又百般抵赖。 执法人员现场揭穿摊主“鬼秤”伎俩。当场将“鬼秤”扣留,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加倍赔偿了消费者损失500元。 随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对该水产行作出了罚款5000元,没收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局自2016年在中山路辖区试点推行“电子秤远程监控系统”,为干海商品经营户配备了信息可追溯的电子秤。2017年,又在团岛农贸市场、新贵都市场、生活家市场陆续推广“可溯源电子称”,共投入使用320台,实现集贸市场内消费记录后台电子留档、可追溯。第一时间锁定和查处短斤少两等欺客宰客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案例九 住宾馆摔伤获赔医疗费
河南游客王先生,入住市南区某宾馆时,在大厅走廊摔倒,花费一千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先生质疑宾馆未及时清理地面所致,与宾馆产生纠纷,多次索赔无果,王先生请求执法人员调解。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指出宾馆方应在容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张贴注意安全标识,而消费者由于自己疏忽大意,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多次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免除房间费并赔偿消费者3000余元。
点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例十 游客遭遇购物陷阱
2017年4月30日晚,徐州消费者在个人微博发布“称在天泰体育场旁的旅游购物超市购物受到消费欺诈”的信息,该执法人员接舆情通报后立即进行处置。经查, 该消费者将选购的散装石斛交给销售人员称重后, 销售人员在未告知金额的情况下将石斛打磨成粉,并称应付金额是9000元。消费者认为价格过高,拒绝购买,但销售人员以商品无法再次销售为由,强制消费者购买。经商场方协调,消费者支付了2000元购买部分石斛。后经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将2000元退还消费者。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遇到欺诈、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要坚决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