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35:32来源:法律常识
刘女士和前夫黄先生离婚时,法院将一套夫妻共有的住房判给双方一人一半,未偿还完的贷款也要各负担一半。然而,黄先生却没有支付自己应付的贷款。为了不出现逾期欠款影响信用,刘女士只好自己一人交付全部贷款,并将前夫告上法院要钱。西城法院认定刘女士代为偿还了应由黄先生偿还的贷款及罚息,有权向其追偿,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女士和黄先生几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黄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二人离婚时,法院判决刘女士和黄先生各占这套房子50%的产权份额,房屋的剩余贷款也由俩人各负担50%份额。
判决生效后,黄先生没有偿还自己那部分房贷,刘女士只好自己一人全部承担,两人还为此打起了官司。
刘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前夫不仅不还贷款,还变更了还款卡密码,使还款卡为无效卡,导致她不能继续偿还贷款。刘女士为了不出现逾期影响信用,只好隔一段时间就去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现场以现金形式缴纳,还由此产生了罚息。刘女士要求前夫黄先生偿还其本应负担的贷款本息1万余元及罚息400余元。
黄先生并不接受刘女士替自己还款,他在法庭上表示,法院已经判决把他们对房屋的份额分开了,双方的债务也应该分开。他希望能与前妻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一起,达成三方债务处理协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涉案房屋登记在黄先生名下,贷款合同的还款人也是黄先生,因此黄先生负有还款及协助刘女士还款的义务。黄先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罚息应由其自行承担。刘女士为了避免黄先生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代为偿还了应由黄先生偿还的贷款及罚息,刘女士有权向黄先生追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黄先生给付刘女士贷款本金及利息1万余元,及刘女士代付的罚息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