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0:44: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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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学卫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0027********8516
住址: 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福山社区居委会海榆大道173号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潘飞燕与被执行人吴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琼0107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1791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潘飞燕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被执行人付清该笔货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潘飞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联系举报电话:刘法官 658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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