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维权

时间:2022-11-15 11:04:30来源:法律常识

2010年10月17日,A与B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B位于惠州某小区,房价款总价为496914元。A向B支付了预收购房款156914元并办理了按揭手续。合同约定B应该在2011年10月30日交房,并应当在交房后730日内为原告办房产证。然而,B拖延办房产证,直至2016年6月8日才办理。2018年9月份,A认为B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A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要求B支付违约金511573.584元。


律师策略: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B的企业信息查询,证明B的诉讼主体信息

2、 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

3、 A的转账记录、购房发票,证明A付清房款,履行了义务

4、 房产信息查询,证明B办证的时间点并且B拖延办证。

第二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总结:

1、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全额为5158元;

2、诉讼时间:一审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份,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9年2月份。时间为5个月。

3、考虑经济成本,未申请诉讼保全。

4、案件在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

5、最终,A胜诉, 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0元。

律师简评:

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A与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故本案的A要求B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备案登记违约金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但由于A没有及时主张权利,部分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故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A于2018年9月26日提起诉讼,A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在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9月份至2016年6月8日,部分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权利人如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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