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1:52:2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国红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甲、乙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964369.98元。合同约定,在2016年10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每天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5日,甲、乙与A公司交接房屋。
2019年2月13,甲、乙起诉A公司,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6522元。(已付购房款964369.98元×违约金日万分之五×532天,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7日)。
【代理意见】
我作为A公司代理人: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已在2016年9月30日经过五方验收通过,被告也在2016年12月通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存在的逾期交房情况,被告予以认可。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出卖人逾期不超过90日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按何种标准计算。对该部分被告认为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2016年12月以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可。仅就合同约定而言,违约金存在过高的情形,应当予以调整。原告迟迟未办理入住手续,是因为原告要求被告突破平面图的设计,为其打通地下室的门洞及通往门外花园的通道。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甲、乙违约金29517.65元;
二、驳回原告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A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因本案中无法确认甲、乙确系存在实际的违约损失,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参照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1%,按已付购房款本金964369.98元,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7日,计算532天,应当为29517.65元,本院调整违约金为29517.65元,就原告主张合理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及建议】
本案原告起诉256522元,实际只判决了29517.65元。二审期间,原告被迫撤回了上诉和起诉。
本案约定的违约金较高,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并且当庭表示逾期交房期间尚有其他住处。我作为被告代理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法院认可并同意调整违约金。最后,法院按照已付房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此类纠纷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建议业主在起诉时同时提供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证据。比如:租房租金、装修成本上涨差价等损失。如果不能举证实际遭受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判决。
另外,大多数案件中,开发商往往会约定非常低的违约金,很多业主嫌麻烦,即使案子赢了实际也没多少钱,选择继续忍让,反而纵容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此时,业主应该注意搜集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证据,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上调过低的违约金或者直接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开发商逾期交房,往往涉及业主较多,少则数百户,多则上千户。今年我在接待一次咨询时,成都某小区存在四百多位业主,开发商逾期交房五个多月,业主准备依法维权。经过分析,我建议先找开发商谈判赔偿问题。如果谈判不成,先由个别业主起诉,获得案件判决后业主集体找开发商谈判。
一旦开发商败诉,其他业主不用起诉,开发商出于减少影响的考虑,和解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四百多户业主同时起诉,业主、开发商、法院,都会面临较大的案件压力,反而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一旦起诉人数过多,可能会严重影响开发商的声誉,业主毕竟也是要入住的,诉讼过多对房产的价值和品牌也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激化矛盾后不利于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