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2:26:21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烟台支行”)了解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因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人民银行烟台支行,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成立于2009年7月中旬,注册地为烟台市芝罘区,其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 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据了解,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鲁股日报)
【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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