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25:51来源:法律常识
萍乡法院网讯 原告萍乡市某银行与被告罗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法院判令被告罗某向原告支付本金25782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置之不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萍乡市某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罗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罗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一个账户的存款完全可以履行本案全部义务。当时,就在网络上采取了冻结措施。
冻结后,执行员看到反馈结果却大为惊讶,显示所冻结的账户里面没有钱。经过执行员一番调查,了解到这笔钱系罗某所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要等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这笔钱才会到法院所冻结的账户里面。
2019年8月,该笔金融理财产品到期后,执行员依法扣划了罗某所欠的借款本息3万余元,本案就此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