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48:03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我们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拒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大家要注意的是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和我们的社保是完全两个体系。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保的范围,没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它更像是我国特色的一个职工互助买房基金。
他的缴费比例原先是职工本人工资的5%到20%。目前,为了降低企业负担已经降低为了12%,企业还是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比例,很多企业都选择5%交。
即使是这样,我们职工和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加社保费,一般都相当于职工应发工资的50%,职工只能拿到应发工资的85%左右,企业用工成本很高,职工的获得感也不强。
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住房公积金也在不断开发着与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有关的相应的提取方式。
比如说青岛市职工本人及家属大病困难,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农村户籍、外地户籍离职也可以提取。连续两年没有就业也可以提取。
其实,国家也逐渐注意到了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在想方设法提升社会保障左右,降低公积金的比例。
更多社保知识,就在点米社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