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辣椒贷款逾期一天,一字之差造成的悲剧

时间:2022-11-15 14:37:41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义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也不少,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就陷入了“语言陷阱”中,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就因为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损失。(7月29日《广州日报》)

十年前,鲍先生与某公司协议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该公司逾期未还款,鲍先生遂诉至义乌法院。但在庭审中,“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中的“后”字该如何理解,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公司认为,按协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义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即: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而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仅从有限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案涉及的基础债权,是借款、货款还是工程款,并不明了,但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是为利息计算发生争执,原因是在文字的理解上产生歧义,双方各执一词,而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辨是非、莫分高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纳被告意见,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实际上是适用了一种重要的、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也是民事裁判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理解的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谓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指“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上述还款协议书是原告事先单方拟就的,有关内容、文字表述也都是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只负责在协议上签字,因而该协议书就相当于一份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就该协议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但从上述文字看,确实表述不清、语义模糊,无法按常理解释。如果事实确如原告所述,那上述文字中的“后”字应该写为“期间”等才更合理,如此就减少了语言歧义,但“后”字确实造成了不少歧义困惑。虽然原告坚持己见,但被告的解释并非没有道理,也即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所以对利息计算的约定,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原告的解释。因而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是正确的。

“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这是一条古老法谚,也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各国法律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一方面表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通常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在保险合同、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等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保护合同弱势相对方,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体现出法律作为“良善公平之术”的本质。

一字之差,失之百万。原告鲍先生为文字失误买的“单”可谓巨大,教训深刻,但这也是其从事市场活动所必须面对、防范的经济、法律风险。文化水平不高、文字表达疏忽、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等等,都可能是原告误埋“语言陷阱”的原因,进而自坠陷阱、自吞苦果,但怪不得别人,是应然的法律后果,也是市场经济和市场风险中,一种“成长的代价”。

文/符向军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