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13:5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榆林一市民反映:本人于2013年10月28日和开发商刘虎山签订《华盛.世纪新城》认购书(认购书和收款收据均在),购买1号楼1单元802室商品房,共支付认购定金196792元。
该楼盘位于榆林市西南新区榆横五路与怀远三街交汇处,在楼盘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多次延期交房,中间还多次要求住户筹资建房,我们未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情就这样搁浅。
市民称,由于他一直在外地工作,直到2019年5月份,一家人去小区查看房屋情况,发现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出售他人,并且已经装修。与开发商协商后,刘虎山同意将认购款196792元原数返还,但是说目前手中没钱,等有钱后还上。之后,其父母和开发商多次交涉,他都推辞说有了钱就还,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还是杳无音讯,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对此,横山区委办回复如下:
华盛小区由榆林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榆林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业主协商,建立共管账户,以较低房价共同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建设完工后向业主交付。
同时,榆林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股权作抵押向西安一家投资公司借款用于项目建设,但到期后未偿还该款项。目前与西安投资公司的纠纷调解临近结束,刘虎山正在计划出售部分商铺,出售所得款用来退还购房定金,预计今年10月底前可退还该资金。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