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23:4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9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在细化防控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多处修改,将条例草案规定的责令维修复检时限由七日延长为十日,将一审稿中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将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在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
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技术监控手段。为统一管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同时使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条例落地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次过多的单位或将被罚款
二次审议稿强化重点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气体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这些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单位注册车辆 20 辆以上不满500 辆,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次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的,或者注册车辆在500 辆以上,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次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五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或将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二次审议稿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增加责令维修和限制使用的规定,表述为:“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维修,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使用。”
二次审议稿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增加“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的规定。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提高针对性和合理性,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具体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经排放检验不合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对轻型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对重型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修复检期限延长为十日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二次审议稿将维修复检期限延长为十日内。
二次审议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执法的约束性规定和责任规定,表述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