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18:01:59来源:法律常识
1、土地征收目标不满情绪比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土地征收会让农户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并缺失依附于土地的有关利益。与此同时想要改变她们耳熟能详的生存条件,摆脱或干扰她们原来交往的人际关系,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对城市被拆迁人而言,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子一旦被拆,很有可能很难买到或没钱买自己觉得适宜的住宅,也想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环境。这就导致农户或住户会忍不住地产生一种不满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费气力进行推广、表述与解决。
2、在利润调节环节中,一部分人民群众心态失衡引起矛盾
在利润调节环节中,一部分人民群众心态失衡引起矛盾。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升级的过程当中,伴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一部分社会群体、阶级、人群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危害,并没有获益或受益较小的人民群众发生心理不平衡,出现赔付、赔偿、坐地起价等不科学规定。当规定无法满足时,一部分人民群众就采用上访者或滋事等方式争得其权益,存有“小闹小处理,大吵大闹大处理,不吵不闹没解决”及其“法不责众”错误心理状态,觉得聚众滋事是唯一能够解决困难,得到具体的利益方式,从而有意扩张局势,给政府机构施压,做到本人目地。
3、土地征收现行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尽管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办法,可是,土地征收现行政策或是看起来仍待健全,给征地拆迁工作增添了一丝艰难。
当地政府不依法执法,若有不合理的行为,能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向有关或上一级的纪检监察,或向中纪委巡视组举报、检举;
2、线下和线上主流媒体等反映情况,如纪委官网检举、地方媒体政风热线、地区民生工程社区论坛等;
3、往上一级有所管权限的政府部门一部分反映情况;
4、能通过法律程序法律维权,搜集证据,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
第十七条要求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赋予的赔偿包含:
(一)被征收房屋意义的赔偿;
(二)因房屋征收补偿所造成的拆迁、临时性安置的赔偿;
(三)因房屋征收补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理应制订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要求因征收房屋导致迁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付款搬迁费;挑选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付款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资金周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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