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6:31:01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对政府补偿标准不服的,可向准许集体土地征收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裁定,这也是政府裁定程序流程。假如不服气安置补偿计划方案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每个省级人民政府都明确了补偿的裁定程序流程;在一般的裁定系统中,,如果能融洽取得成功,那样就可以不用继续往下走程序了,假如执行征收市人民政府不予以融洽,或是融洽不成的,就能往上一级政府申请办理裁定。
近些年土地征收纠纷案件经常发生,一旦拆迁方与被拆迁户或是拆迁方、被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都应该经被告方申请办理,先由平级动迁主管部门裁定。仅有经行政裁决后,被告方仍不满的,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要求:“拆迁方与被拆迁户达成共识后,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悔约的,没经行政单位裁定,仅就房屋拆迁赔偿、安装等诸多问题,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做为民事诉讼审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约好动迁被告方中间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联合同,依规成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是履行协议不符合同约定的,依照民法总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规定对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被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如下二种情况。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户或是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时间内回绝拆迁的,拆迁届满后拆迁方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拆迁方与被拆迁户达成共识后,且动迁被告方之间存在达到仲裁条款的,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法规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员理应了解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恪尽职守、公正廉明。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岗位职责时,有权利采用以下方法:
(一)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相关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开展查看或是给予拷贝;
(二)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关土地权利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到被查验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勘察;
(四)勒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违背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法规的个人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员做好本职工作,必须进到现场勘察、规定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文档、和资料作出说明的,理应提供土地资源管理监督管理有效证件。
想必大家看过上边的详细介绍或多或少也要了解,针对不太满意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办当地政府开展融洽,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规定停止侵害并损失赔偿。以上是法律知识小编整理的相关不太满意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办的相关介绍,我希望你能为您带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