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10:30: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万宁市法院公开审判了一宗寻衅滋事案子,被告以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13年4月3日14时左右,受害人邓某富及孩子邓某史等因对村委会派发土地补偿款不满意,便赶到一个村邓某胜家寻找曾任村民小组组长的犯罪嫌疑人邓某峰,问责邓某峰为什么不派发土地补偿款给其出门人口的家属。被告以别的托词为理由,不予以进一步表述。
彼此因而产生纠纷,并引起斗殴。在打架中,邓某富持棍子击伤了犯罪嫌疑人邓某峰姑爷蒙某平头顶部至轻伤,邓某峰瞧见则持棍子击中邓某富的左腹部至伤。经万宁市公安机关亲子鉴定中心评定,邓某富的损害归属于受伤并七级伤残。案发前,被告邓某峰赔付给受害人邓某富医疗费用rmb13000元,同时向受害人道歉;案子在审理中,经万宁市人民法院组织协商,被告邓某峰与受害人邓某富就赔偿损失达成和解书目前已执行:受害人邓某富允许被告邓某峰一次性赔付其医疗费用等多项损害总计rmb75000元(包括此前已赔偿13000元)。
法院认为,邓某峰与杨某富是一个村同姓兄弟关系,本该友好相处,彼此所发生的分歧应当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心平气和地处理,而无法暴力手段。可是被告邓某峰为人处事不冷静,在和受害人产生纠纷时故意伤害他人人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万宁市检察院控告被告邓某峰犯故意伤害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给予采取。被告邓某峰违法犯罪后主动赔付受害人损害,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并且通过家属积极与受害人达到赔偿损失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与此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具备悔罪表现,依规可酌情考虑并对减轻处罚;此案是由于团体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引起,受害人邓某富为人处事不冷静并先动手击伤了被告姑爷,才致被告把它施暴致受伤,受害人有一定过失,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以选择从宽。被告邓某峰没再违法犯罪的危险性,对自己所定居小区亦不容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合乎判缓适用标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并对适用缓刑。故依规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邓某峰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