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9 17:30:01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正趋向高发,其背后拥有繁杂的产生原因。这也让现阶段普遍所采取的商议、协商、起诉等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突显。怎样公平、及时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对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安定尤为重要。
在这里环境下,已经制订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下称《草案》)已经有加速的征兆。4月21日,《草案》第二次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草案》由农业厅承担拟定。在递交国务院总理决议至今,议案曾作出好几处调节,但争执仍然。“这一部法律法规施行的实际意义,并不在于其能解决全部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纠纷案件,而是在于它为了解决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扩展了一条新渠道和方式”。农业厅农村经济研究核心研究者廖洪乐表明。
廖为时下在我国农村土地承揽规章制度科学研究主流的权威专家。此前,本报讯记者就《农村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编制对它进行了采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展现增长的趋势
《21世纪》:近些年,伴随着农村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有增长的趋势,并展现出一些新特性,这当中有什么原因?
廖洪乐:缘故非常复杂,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新增加没地农户总数逐年递增,她们有规定分配土地资源的想法。从1993年起算,“30年不会改变”现行政策已实行15年,最少的也有10年多。在这期间,新出生人口和婚入人口数量也没有承包土地,希望他们分配土地资源。人口增加的农民期待分配土地资源,人口不足的农民不愿分配;中国法律和政策也要求,只会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通过准许即可进行小调节。因此,就产生了矛盾和纠纷案件。
第二,现代化和都市化占有很多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非生物肥料,不但造成很多失地农民,还引起了征地赔偿分派纠纷案件。例如,前些年一二线城市近郊区发生的“出嫁女”土地资源利益难题,就是一个经典事例。在农村土地未征用土地前,农村土地经济效益低,“出嫁女”并不够重视自已的土地承包权。当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集体获得了很多征地补偿款,“出嫁女”才反应过来土地承包权的必要性,因此陆续规定参加征地补偿款分派,有的地方乃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第三,一些地方在调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时,为推进集中连片和规模化,要不逼迫或诱发农户土地流转,要不重新规划农户承包土地。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再次发生了推动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的冲动。
第四,全方位免减农牧业税金和推行粮食直补后,运营农村土地经济效益逐步提高。那里有二种情况。一是原先不愿种地乃至荒凉田地的农民想重新种地,当他回家才发现团体没经她们允许早已把它承包土地转至别人耕地了。二是免减农业税和粮食直补之前,农村土地经济效益低,一部分农民把它承包土地以低价乃至“贴钱”方法分包给农民耕地,免减农业税和推行粮食直补后,又想要旋转包地。
第五,去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一部分民工迫不得已回乡再次种地,而他们的承包土地很有可能早就交给别的农户耕地了。
以上好多个要素累加在一起,使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展现增长的趋势。
诉讼:处理农村土地承揽纠纷的方式之一
《21世纪》:这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仲裁法的实施,其重要性在哪?是否代表着之前的处理该类纠纷的方式局限逐渐突显?
廖洪乐: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有四种方式,即双方协商、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协商、仲裁委员会诉讼和到法院提起诉讼。1
事实上,现阶段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仅有三种方式,由于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诉讼目前尚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属其调节标准目标,必须另行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已就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诉讼逐渐示范点,但国家层面都还没一部统一的相关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诉讼法律,也缺乏相对应执行主体,例如监察委员会。
相较于商议和协商,诉讼更具有公信力。相较于法院诉讼,诉讼更简单与经济(成本低)。因而,诉讼在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层面有之技术优势,这将法和情有机化学地结合在一起。希望这一法规在实施后能够产生显著成绩。
《21世纪》:假如这一部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仲裁法开始实施,诉讼将会成为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的重要途径吗?
廖洪乐:诉讼仅仅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的四种方式之一,即便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实施后,其他三种方式依然会再次存有。对于诉讼是否会变成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的重要途径,必须时间检验和多方拼搏。
《21世纪》:四种方式中间怎样对接畅顺,是此方法制订中探讨较多的,特别是与法律程序对接问题。例如,在地方示范点中体现较多的一个关键是,对承包经营权所取得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是在就该类纠纷案件作出诉讼之后,假如诉讼无法得到实行,人民法院都不会审理。
廖洪乐:这种情况包含两方面。关键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界定问题,最高法院觉得这种情况归属于《立法法》要解决问题,并提议人大常委会从此作出立法解释和要求。
其次才是能不能具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难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完成难题),法院觉得这种情况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我个人认为,应该将这种纠纷案件列入诉讼范畴。《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应该将机动地、新增耕地和承包单位自行交还的土地,承揽给新增人口。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将这三类承包土地给新增人口,并没有承包土地的新增人口就可以用诉讼方式来摆脱困境。
征地赔偿纠纷案件被排出在劳动仲裁范畴以外
《21世纪》:有关诉讼审理范畴,都是议案二审中争执比较大的难题之一,二审议案中明文规定:“因征缴全民所有的土地以及赔偿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不属受理的范畴,因此您有哪些观点?
廖洪乐:这要看详细情况。假如征缴全民所有的土地以及赔偿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就应当列入诉讼范畴。假如不有关,就没必要列入。[page]
例如,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征地赔偿包含三部分,即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非常好处理,该补充谁能够很好地区别开来。土地征用补偿是补充农民集体的,应该是团体土地权缺失的赔偿,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随意处理。安置补助费用是补充失地农民的,应该是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赔偿,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紧密相关。因而,最少安置补助费用纠纷案件理应列入诉讼审理范畴。
现阶段,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改革创新征地赔偿方法,将原先年销售额倍率法改成综合性补偿,即一亩地立即补要多少钱,且不区别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分别是是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基本相同征地赔偿纠纷案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要把其列入诉讼范畴就会引发不便。
因而,一味注重将征地赔偿纠纷案件清除在诉讼外,或是一味注重将征地赔偿纠纷案件全部纳入诉讼,都不够认真细致。在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容许全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这种情况。
《21世纪》:实际上,该类纠纷案件占土地承包运营纠纷的很大一部分,是农民最希望克服的,农业厅资料显示,2006年农业部办公厅信访处共审理土地资源上访5689件(人)次,在其中涉及到土地资源征占的超出过半数,做到3057件(人)次。把这些纠纷案件清除在诉讼审理范畴以外,似乎有避难趋易的意味。
廖洪乐:我前面已曾经说过,诉讼仅仅处理土地承包运营纠纷的四种方式之一。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农村社会平稳的路径与方法该是多元化的,必须各个方面共同奋斗,只靠一部法律法规来达到这一目标难以。在我国“渐进性”改革创新的一个特性,便是先易后难。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实施多年后,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它,到那时候将类似这样的纠纷案件列入诉讼也不迟。
必须重视的是,这一部法律法规施行的实际意义,并不在于其能解决全部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纠纷案件,而是在于它为了解决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扩展了一条新渠道和方式,使先前确立的诉讼方式有章可循,使处理该类纠纷的方式更为多样化。
《21世纪》:如果你现在将该类纠纷案件列入诉讼审理范畴,有什么直接关系?
廖洪乐:也会增加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诉讼任务量,对仲裁委员会和诉讼工作人员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会对诉讼缺乏经验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而言,就是一个非常大考验。最后可能发生和我们意向反过来得到的结果。
自觉性是诉讼生命
《21世纪》:还有一个问题是将来要成立监察委员会与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相互关系和精准定位怎样建立,将会涉及到诉讼的自觉性。
廖洪乐:自觉性是诉讼生命。要确保诉讼的自觉性,必须做到四个单独,即仲裁委员会单独、人员配备单独、经费预算单独和裁定单独。
监察委员会应不同于目前政府行政行政机关,其组员除开从相关群众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法律、经济发展等对口专业人员中选择外,也应该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别是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必须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和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它们人员配备和运行体制不一样。
《21世纪》:二审议案上说,监察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各地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来承担,这个应该怎么理解?会不会影响其自觉性?
廖洪乐:日常事务由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担负是没问题的,但一定要注意这也是不同组织,肩负着不一样职责。监察委员会一定要保持其特殊性和公信力,假如实际操作里将2个单位视作一个单位看待,那将有悖这一部法律法规的初心,这种行为不益于充分发挥诉讼优点。相较于其他解决农村土地承揽纠纷的方式,诉讼的优点在于集中化现在社会各种各样智慧和力量来调解纠纷案件。
《21世纪》:在其中还规定,农民代表与法律、经济发展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二分之一,对专业能力具有较强标准的诉讼而言,强加于人农民代表的总数有必要吗?
廖洪乐:让农民意味着参与是没问题的,但诉讼终究必须仲裁员关于土地承包运营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因此,大家也看到了,议案上对农民代表都是展开了标准所规定的,农民代表需在本地有很高的威性,而且了解土地承包法律和现行政策。即将迎来威性的农民代表吸收到仲裁员团队中,有两种益处。一是有利于纠纷解决,由于农民代表在本地有很高的声望。二是有益于在农户中宣传和普及化法律法规。农民代表生活在农村,常常与农户相处,他们也会将自己的思维散播给周边农民朋友。实际上,那也是学习培训农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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