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1:30:01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院民一庭建议】
最高法院民一庭觉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人在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后,有权利从总体上土地承包里的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得到赔偿。假如项目承包人无法得到以上赔偿,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其请求权偏向对象依据详细情况各有不同:假如有关行政单位在征收土地环节中,并没有给予补偿,可向有权利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有权利以有关行政单位为被告人,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向法院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有关行政单位早已确认了补偿标准和具体补偿办法,土地使用权人早已和被集体土地征收原土地使用权人签署合同确认了偿还的具体措施,但是却托欠赔偿费的,项目承包人能够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人提起诉讼;假如土地使用权人早已依照合同支付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但该账款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扣押的,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做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人。
(信息内容给予企业:江西高级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