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5:00:0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退还上诉人李某征地补偿款1万余元。到此,这原因征收土地应赔偿收益人赔偿款的纠纷案件总算平复。
上诉人李某和被告人付某均系睢阳区古宋乡群众,1992年,被告人付某之夫杜某经与上诉人李某之叔商议,在村小组责任人组织下,把自己的4分农用地与上诉人之叔的4分农用地展开了替换,依照风俗彼此都未变动土地承包证。换地后上诉人之叔因年老直接把得来的地对了上诉人李某,1998年上诉人李某仍按换前地办了土地承包证。2006年初,某单位征用土地了上诉人李某耕地的那4分地,而被告人付某根据土地承包证取走了此笔赔偿款,这时付某之夫杜某已去世,上诉人李某数次与其说商议没结果。今年,上诉人将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案审环节中,被告人付某承认其夫死前与上诉人之叔换地客观事实,并强调被征用土地地恰好是所换土地。人民法院遂进行了之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