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5:30:07来源:法律常识
二十日在十一届国务院总理八次大会二度决议的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仲裁法议案明文规定:因征地赔偿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不属该法诉讼范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觉得,这种纠纷案件两种情况:一是因集体利益必须征缴全民所有的土地以及赔偿所发生的纠纷案件,该类纠纷案件涉及到行政单位,不可归属于土地承包监察委员会的审理范畴,能通过行政裁决或是起诉等形式处理。
由此,最好在议案中加入要求:“因征缴全民所有的土地和征收补偿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不属土地承包监察委员会的审理范畴,能通过行政裁决或是起诉等形式处理。”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征地补偿费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农业厅明确提出,在实践中由诉讼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很困难,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样,不把该类纠纷案件确立纳入诉讼审理范畴最合适。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征地补偿费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充分考虑有些地方已明确将这一类纠纷案件纳入诉讼范畴,提议根据实际情况根据议案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许多能够诉讼的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原议案第八条要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机构创立土地承包监察委员会。新议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监察委员会,结合当地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在县和不设区的市开设,还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地区开设。土地承包监察委员会,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机构开设。”
议案要求,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包含:
一、因签订、执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租赁、交换、出让、入股投资等运转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三、因取回、调节土地承包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四、因确定承包土地关联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五、因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六、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许多能够诉讼的土地承包运营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