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11:18:26来源:法律常识
已承包到户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收,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乡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整个征缴并撤消编制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他部分平分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未承包到户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收,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比例均值付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乡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整个征缴并撤消编制的,其土地征用补偿要全部平分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农用地的赔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征用土地城市郊区的菜园,商业用地企业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园开发设计建设基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协调与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依规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行政区域内依规征收征用农户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配置应用及管理可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该是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年限人赔偿。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就是指依法取得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配置应用理应坚持不懈公布、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配置应用女性与男性具有公平的支配权,一切和组织本人不予以女性单身、完婚、离异、离异等为由,夺走、损害其依规占有的征地赔偿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农经等相关部门理应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征地补偿费分派所使用的监管。
第六条 在征收土地依规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门应先拟征收土地的用处、部位、总面积、补偿标准、安装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之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承租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门解决拟征土地所有权、地类、总面积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类型、总数等现况展开调查,调查报告是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承租人一同确定,其一同确定的相关材料理应做为征收土地审批必不可少的具体内容。经依规核准的征收土地事宜,理应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依规审批前,本地国土资源厅门理应告之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承租人,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装方式要求比较高听证会的权力。被告方规定听证会的,必须在却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厅门理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有关规定机构听证会。
第八条 征缴或是征用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的,务必依法处理征收土地办理手续并立即全额付款征地补偿费。
单位或者个人不可截流、侵吞、托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订各设区的市、县征收土地的统一年销售额规范或是区片综合地价时,理应综合考虑本地农户人民生活水平。依规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不能付款因征收土地而造成没地农户社保费用,理应提升安置补助费用,的确维护农民的权益。
征收土地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征地赔偿标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企业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的付给被征地农民;经被征地农民允许,还可以与被征地农民承诺分期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并没有全额及时前,国土资源厅门不可派发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可申请办理供地办理手续,征收土地企业不可强制应用土地资源,新项目不可开建,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正常使用土地资源。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以一切为名,侵吞被征地农民依规占有的土地征用补偿;不可违反规定区划老户、新户、闺女户。
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80%分给被征地农民;其他20%平分给征地赔偿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土地资源被所有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少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金额交给集体经济机构。
第十三条 已土地确权确地到户新土地被一部分征缴或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少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他20%交给集体经济机构。
未土地确权确地到户新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以不少于80%比例均值付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理应所有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使用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用针对不同的安装方式付款,由征收土地企业或者其它企业统一安装失地农民的,付给承担安置的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理应所有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开设征地补偿费资金,专账计算、财政性资金,应该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派应用。
第十七条 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土地征用补偿归属于集体资产,应列入公积金公益基金管理方法,用以发展生产、提升累积,集体福利、公益慈善等多个方面,不可以用以派发党员干部酬劳,不可用于购买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支出,不可用以偿还债务。
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应用计划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交流会或是组员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允许。收支明细应当立即发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立即发布征地补偿费及时情况和分派应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农经单位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派应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征收征用农户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发布之日,土地征用补偿并未分配,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派应用;并未所有分配,应当先确保被征地农民依规所得的,剩余金额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责任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分派应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改;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失职渎职,侵吞、侵吞、托欠征地补偿费并未涉嫌犯罪的,依规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花费分派纠纷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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