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3:01:08来源:法律常识
乡村征地补偿款分派纠纷案件,就是指村委会或者由村委会在分派土地征用补偿花费时,在群众中推行不对等分派,不区分或者少分到一部分群众土地征用补偿花费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乡村征地补偿款分派纠纷案件,是否为民事案件范畴,仍存在异议。有些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事务的处理方法,并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属国家发展征收土地中存在的纠纷案件,只有有相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文规定:“市、县和乡(镇)市人民政府理应强化对安置补助费用应用情况的管理。”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故当群众与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因征地补偿费难题产生异议时,市、县、乡(镇)政府部门理应处理,义不容辞。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花费分派纠纷案件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也有人觉得,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特性归属于村农民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的是农民集体并对每一个集体用地履行运营、管理方法、收益权的中介机构,与其说组员中间影响力公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个人行为,是依规履行集体用地经营的、管理方法、收益权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该类纠纷案件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补偿标准异议 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融洽,融洽不成的,由准许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定。
2、赔偿花费分派纠纷案件 性质为民事经济纠纷,被告方为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和群众,被告方能通过民事案件处理。
3、征收土地信息公示纠纷案件 归属于行政争议,被告方能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的形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方案经依规审批后,由被集体土地征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把准许征收土地行政机关、准字号、集体土地征收的用处、范畴、总面积及其征地赔偿标准、农牧业人员安置办法和申请办理征地赔偿期限等,被集体土地征收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必须在公示规定期限内,持土地资源权属证书到公示指定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被集体土地征收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被集体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融洽;融洽不成的,由准许集体土地征收的政府裁定。征地赔偿、安装异议不受影响集体土地征收策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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