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4月15日,江苏张家港市法院结案了一起涉及到房产善意取得的房子迁让纠纷案件。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人民法院经审核查清,2006年9月24日,洪某与曹某签署一份租赁合同,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曹某,租用限期为一年。2007年5月,曹某假称其租用的以上房子是其全部,同冯某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骗得冯某购房的钱12.9余万元。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法院被判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并被勒令退还给冯某并未追讨的赃款RMB12.9余万元。嗣后,洪某多次规定已搬入的冯某迁移,但冯某以购房的钱并未讨回为由,再次占据房子不愿迁让。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冯某虽与曹某签署了购房协议书并结算了购房的钱,并且转让房子时也是真诚的,但因为出让的房子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备案,不符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冯某不可以获得该房子的使用权,该房子的使用权人仍是洪某。陆某的房子被冯某占据,其有权利要求冯某退还并迁移房子。最终经法院调解,冯某全自动迁移了洪某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