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1 13:00:41来源:法律常识
此案上诉人曾烽系柳州市海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泰企业”)自定组织——丰厚花苑筹建处的负责人,承担飞鹅路“丰厚花园”项目建设的动迁工作中。上年11月,柳州市派出所柳南大队(下称“柳南大队”)以故意损毁公与私财产为由,对曾烽等四人各自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日的惩罚。同一年12月,强制执行拘押结束的曾烽等四人各自向柳南区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规定撤消柳南大队做出的治安处罚。经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均驳回申诉了他俩的诉请。曾烽等四人遂于2009年10月26日向市初级法院提到起诉。
纠纷案件原因柳州市海泰企业“丰厚花园”项目建设要动迁的飞鹅路金丰湾94号房子。2007年12月5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人余活颖与海泰企业签署房屋拆迁补偿贷币赔偿协议,并且于次日签署了允许将该房及屋内他个人的所有资产全权负责交给海泰企业丰厚花园筹建处处理的合同补充协议。同月11日早上,曾烽领着曾胜、彭志祥、林函学等人对金丰湾94号房子开展拆卸时,余活颖的亲兄弟余活竟、余敏武提出质疑并阻止动迁,原因是该房屋拆迁补偿没经两个人允许,而余敏武拥有该房子的地契;余活竟自2002年起一直定居在这里,为住宅的具体应用人。彼此因此产生矛盾,曾烽等人采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将余活竟抬着房外,并导致余敏武负伤,金丰湾94号房子损坏。收到人民群众报警后,柳南大队2次接警解决,曾烽等人仍不听劝说开展强制拆迁,在社會上导致比较大危害。经几个月的证据调查,柳南大队于2008年11月对参加动迁的曾烽等四人做出了以上治安处罚。
柳州市初级法院审判觉得,海泰公司与金丰湾94号房子土地使用权证人余活颖尽管签署有房屋拆迁补偿贷币补偿协议书,但余活竟为住宅的具体应用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要求,房子应用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是裁定明确的拆迁期内迁移的,应“由房子所在城市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强拆,或是由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成立申请办理法院强拆。” 在这里状况下,海泰企业自动机构工作人员对房子开展的强制拆卸个人行为显而易见不是正规的。在不法动迁流程中,上诉人曾烽等四人采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引起暴力行为矛盾,导致了金丰湾94号住宅及房间内经济损失,在社會上危害比较极端。故柳州市中级法院觉得,柳南大队以故意损毁公与私财产且情节恶劣为原因,对上诉人曾烽等四人做出的治安处罚是合理的。因此,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该四件案子做出了驳回申诉,保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