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为拆迁费闪电结婚,仅10个月便各奔前程,而又是由于当时拆迁费的切分问题,夫妇彼此对薄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判女性计付前任老公拆迁款15万余元。
2006年3月,曾是朋友的两位母亲分别为儿女做“红娘”,促使了许小妹和傅先生的感情。那时候,许小妹以及爸爸妈妈的户口所在地被列为动迁范畴,不上20平米的小木屋仅有姥姥一人定居。尽管,与许小妹刚谈上暧昧的傅先生从没在被回迁房屋子里住过,都没有把户籍迁到,但在许小妹一家的需求下,拆迁公司仍将傅先生做为被拆迁补偿安置人,并和她们五人签署了上海大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好多个月后,大伙儿取得了拆迁款等花费总共132万余元,2006年年末,许小妹和傅先生一起订购了新房子闪电结婚。殊不知结婚后没多久便暗生隔阂,结束保持仅10个月的婚姻生活。离婚之后,傅先生却一纸起诉书将许小妹一家四口状告法院,规定切分许小妹家的搬迁款。一审判决后,女性一家提到起诉,因此案子到了二审。
上海一中院审判后觉得,根据许小妹与傅先生的夫妻关系,女性四人允许将既非房子承租方、同住人,也非房子具体生活应用人的傅先生做为按置目标纳入按置协议书中,该满意系多方当时人的真實法律行为,也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罚,应具备法律认可。
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