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7:00:03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查清,2007年10月,延庆县政府做出有关龙庆峡旅游景区周围环境综合性整顿的审批。上诉人根据该审批的规定,以动迁方的地位与当事人王某就房屋拆迁补偿事项签署了贷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承诺:被告方于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日内将房子腾清,贷款逾期未翻空的不享有提早搬新家奖赏。协议书限期期满后,被告方未依照协议书的承诺执行拆迁责任。上诉人村民委员会遂诉至延庆县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方王某依照两方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合同。
被告方王某在案审中,经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未出庭参与起诉,人民法院依规缺阵来了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原被告签署的贷币补偿协议书,是彼此的真實法律行为,且不触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强制要求,属合理协议书,被告方应依照协议书的承诺全方位履行合同。被告方未根据承诺履行合同,属毁约个人行为,故上诉人的诉请合乎法律法规,原则上适用。被告方经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应视作其舍弃论文答辩和举证的支配权。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要求,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