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1:00:0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李红权与李振花系姑侄关联,但其与李振花不在同一个村委会,在1998年调节承包土地时获得承揽的自留地地2.5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 11月,因为李振花年迈且孤独一个人,被民政定为“五保户”并住进了本地养老院。2000年8月份,民政撤消其“五保户”工资待遇后,李振花、李红权及民政三方一起签署一份抚养合同书,明确由李红权耕地其承揽的自留地地并协助其生养死葬。2006年6月,李振花病世,其承揽的自留地地都由李红权耕种。2010年,因研发必须,政府部门将包含李振花等在内的承包田地征缴,工作组赢得了土地征用补偿,并按照1998年土地调整时人口总数进行分割,每个人应分得 41000元。因为李振花费在工作组分派该征地补偿费交早已身亡,工作组并对户下市场份额未做分派。此外,工作组也并未与李红权再次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李红权认为是李振花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李振花费的财产具备合法合规遗产继承,数次向该群规定传承此笔征地补偿费,但受到回绝。李红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书工作组分派此笔土地征用补偿41000元。(被告方为笔名)
[矛盾]
在审理此案环节中,有两种不同处理决定。第一种建议觉得,认争的征地补偿费归属于逝者李振花费的财产,李红权作为抚养合同的产权人有权利传承获得这款,理应适用李红权的诉请;第二种建议觉得,诉争的征地补偿费并不是李振花费的财产,李红权没有权利获得传承这款,理应驳回申诉李红权的诉请。
[分析]
持第一种建议理由:此案应根据协议书继承方式,由李红权按合同书传承李振花费的财产。李振花生仁前获得工作组被集体土地征收的经营权,并且与李红权有协议书明确该土地资源由李红权耕种和利润,而工作组分派该土地征用补偿的时候也包含李振花以内,每一个组员分到市场份额均是41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4条的规定:“项目承包人身亡时尚未取得承揽利润的,可将逝者死前对承揽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工作以及升值和孳息,由发包方或是延续承包协议得人有效折扣率、赔偿。其价额做为财产。”本案,李振花分取的责任地地后被征收所获得的赔偿费则是死前应拥有的商业利益,属于其财产,李红权则是抚养合同的产权人,理应获得此笔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权。
持第二种建议理由,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其一,财产是居民身亡时遗留的财产。本案,李振花生仁前承揽新土地,归属于工作组全民所有,并不是其财产,因此,其死亡以后,其承揽新土地并不是财产。此外,李振花生仁前土地承包拥有的是承包经营权,而非使用权。土地承包要以户为基准再经过宝物程序执行承揽,承包户不会有后,该承包协议也归入停止,原土地承包归入工作组。因李振花承包户仅有其一个人,其死亡以后该户不会有,土地资源也归入工作组。
其二,征地补偿费是征收土地企业给被征地单位、人员的赔偿费和安装花费,要给土地资源每个人、应用人赔偿花费,并不是项目承包人的承揽盈利,实际是被征地的价值表现,该土地每个人或是所有权人才能有权利具有这一份使用价值。
其三,工作组按1998年参与土地调整承揽工作的人员进行分割征地补偿费,出于一直没有再次分包,即其分包、承揽仅有1998年的解决方案,分派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人员明确仅有1998年的承包方案,并将其作为分派根据,而非最后的结果。因此工作组按1998年新土地承包方案切分现今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并不是具体分到李振花费的分派赔偿费。
小编认可第二种建议。
综上所述,李红权对李振花生仁前承揽新土地既没有使用权,也无经承揽营权,所以该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均并不是李振花费的财产,故李振花死亡以后,李红权对于该土地资源所形成的盈利,没有权利根据抚养协议书获得,应驳回申诉李红权的诉请。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