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物权法》第9条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开设、变动、出让和解决,经依规备案,产生法律效力;没经备案,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范的以外。”从此条看被拆迁人将安置房出售第三人并申请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屋产权已经有第三人合理合法获得。但,那麼被拆迁人权益怎样维护?当时的拆迁协议能不能抵抗如今物权法?如不可以抵抗又该怎样追责被拆迁人的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最大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要求:“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使用权替换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立承诺被拆迁人以部位、主要用途特殊的房子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按置,假如被拆迁人将该赔偿按置房子另外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要求优先选择获得赔偿按置房子的,原则上适用。被拆迁人要求消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依照本表述第八条要求解决。”根据此条法律条文,被拆迁人的拆迁协议可以抵抗第三的物权法,优先选择获得该拆迁安置房;如被拆迁人消除赔偿按置协议书,将依据最大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造成房产买卖合同书目地不可以完成的,没法获得房子的购房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退还预付购房的钱及贷款利息、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售人担负不超过预付购房的钱一倍的承担责任:(一)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背叛人未告之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背叛人又将该房子背叛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认为两倍退还购房的钱并赔付贷款利息和别的损害。
总的来说,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可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法,优先选择却得房屋产权;2.如未认为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规定消除按置拆迁协议,可规定被拆迁人二倍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