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11月4日,24户被拆迁人不服气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动迁许可证书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并没有复庭判决。
甘肃省机电工程、五金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新项目,由甘肃省华尊立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称:华尊利达企业)项目投资基本建设。为确保新项目顺利进行,2010年5月11日,兰州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方法公司办公室(通称:征缴办)向华尊利达企业签发了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容许华尊利达企业对要求标准内的房屋建筑和附着物开展动迁,主要包括七里河区西津南街219—235号甘肃百货商店家属楼的146户住宅楼。拥有这一份动迁许可证书,华尊利达企业逐渐对这146户住宅楼执行动迁。但百货商店家属楼内的24户被拆迁人对该动迁个人行为不认同,她们觉得,征缴办签发动迁许可证书个人行为不合理合法,华尊利达企业是违法拆迁。因此,24户被拆迁人协同将征缴办告上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栽定撤消征缴办签发的(2010)第005号动迁许可证书。
开庭审理中,24户被拆迁人觉得:“最先,申请办理动迁许可证书必须具有五大标准:项目建设准许文档、用地施工许可证、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准许文档、动迁方案和拆迁方案、申请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出示的房屋拆迁补偿资产的证实。而征缴办在沒有用地施工许可证,沒有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准许文档的情况下,给华尊利达公司办理了(2010)第005号动迁许可证书,这显然违背了《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的要求。次之,征缴办在申请办理动迁许可证书的历程中,必须查询真正的《安置计划和拆迁方案》文档,但华尊利达企业沒有通过这24户被拆人的允许,用冒签的方式创作了虚报的作业方案和拆迁方案。当24户被拆迁人发觉冒签个人行为后,依次多次向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和征缴办体现过,但征缴办对于此事无动于衷。综上所述,征缴办签发的(2010)第005号动迁许可证书不合理合法。”
对于动迁许可证书的签发,征缴办在开庭审理中递交8组直接证据,证实其合理合法,征缴办的委托律师复庭表明:“动迁必须根据错综复杂的行政执法程序,做为征缴办,岗位职责是依据原先的大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核查有效证件是不是适合、是不是具有,假如有效证件完备,就可以派发动迁许可证书,别的实际的问题并不是征缴办所考虑到的问题,有效证件的真假也不是征缴办能够核查的。”有关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征缴办觉得:2010年5月11日签发了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并于同一天签发了房屋拆迁补偿公示给予公示公告。间距以上行政确认早已以往4年,因而,此起起诉显而易见早就超出了法律规定2年的提起诉讼限期,征缴办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