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5:00:07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告 建住宅[2003]252号 各省市、自治州建厅、市辖区建设局、房地局、城建局,新疆兵团建委:
为了更好地标准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个人行为,维护保养动迁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建部拟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下发给大家,请阅签。 配件: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工作中技术规范 我国住建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工作中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标准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个人行为,维护保养动迁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订本工作中技术规范。
第二条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因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限期、赔偿方法、赔偿规范及其拆迁衔接方法、衔接限期等缘故达不了协议书,被告方申请办理裁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大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方法机构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工作中。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依规执行行政裁决岗位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理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为根本宗旨,坚持不懈公平公正、公平、立即的标准。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理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裁定申请报告;
(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
(三)被动迁房子产权证明原材料;
(四)被动迁房子的定价汇报;
(五)对异议人的赔偿安置工作计划方案;
(六)申请者与异议人的商谈纪录;
(七)未达成共识的被拆迁人占比及缘故;
(八)别的与裁定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办理行政裁决,理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裁定申请报告;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件;
(三)被动迁房子的产权证明;
(四)申请办理裁定的原因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觉得理应给予的与行政裁决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第七条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总户数较多或占比较高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在审理裁定申请办理前,理应开展听证会。实际规范、程序流程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要求。
第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不予以审理行政裁决申请办理:
(一)对动迁许可证书合理合法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者或是异议人并不是动迁被告方的;
(三)动迁被告方达到赔偿按置协议书后产生合同纠纷案,或是行政裁决作出后,被告方就同一理由再度申请办理裁定的;
(四)房子早已损毁的;
(五)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觉得依规不予以审理的其它情况。
对裁定申请办理不予以审理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理应自受到申请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中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审理房屋拆迁补偿裁定申请办理后,经审批,资料完整、合乎审理情况的,理应在接到申请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申请者传出裁定审理通知单;申请办理裁定材料不齐备、必须填补材料的,理应在5个工作中日内一次性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可以现场更正的,理应现场更正。审理時间从申请者补足材料的次日起测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审理房屋拆迁补偿裁定申请办理后,应当以下流程开展:
(一)向异议人送到房屋拆迁补偿裁定申请报告团本及论文答辩通知单,并告之异议人的支配权;
(二)审批相关资料、程序流程的合理合法;
(三)机构被告方协商。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务必充足征求被告方的建议,对被告方明确提出的客观事实、原因和证明开展核查;对被告方明确提出的合理要求理应采取。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不可因被告方申诉而作出危害申诉书人正当权益的裁定。
动迁被告方回绝协商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应依规做出裁定。
(四)核查赔偿按置规范。被告方对评定结论有质疑,且没经房子所在城市房地产业权威专家评定联合会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应该授权委托权威专家评定联合会开展评定,并以鉴定后的定价結果做为裁定根据。评定時间不记入裁定期限。
(五)经协商,达成一致建议的,出示裁定结束书;达不了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理应做出书面形式裁定。一部分事宜达成一致建议的,裁定时理应给予确定。书面形式裁定务必经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领导成员团体探讨决策。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员与被告方有利益关系或是有别的关联很有可能危害公平裁定的,理应逃避。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断裁定并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
(一)发觉新的要核实的客观事实;
(二)裁定必须以有关裁定或法院判决书結果为根据的,而有关案子未审结的;
(三)做为普通合伙人的申请者身亡,需等候其直系亲属表明是不是参与裁定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别的特殊情况必须停止的状况。
中断裁定的要素解决后,修复裁定。中断時间不记入裁定期限。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结束裁定并书面形式告之被告方:
(一)审理裁定申请办理后,被告方自主达成共识的;
(二)发觉申请者或是异议人并不是裁定被告方的;
(三)做为普通合伙人的申请者身亡,15天以内沒有直系亲属或是直系亲属未表明参与裁定或舍弃参与裁定的;
(四)申请者撤销裁定申请办理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理应自受到申请办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作出裁定,理应出示裁决书。
裁决书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请者与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异议的关键客观事实和原因;
(三)裁定的根据、原因;
(四)依据行政裁决申请办理必须裁定的赔偿方法、赔偿额度、按置用地总面积和按置地址、拆迁限期、拆迁衔接方法和衔接限期等;
(五)告之被告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的权益及申请办理行政复议限期、提起诉讼限期;
(六)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的名字、裁定日期并加盖公司章;
行政裁决要求的拆迁限期不能低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理应根据立即送到、留置送达、授权委托送到或邮寄送达等方法送到。
第十六条 被告方对行政裁决不服气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是房子承租方在裁定要求的拆迁期内未拆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行政部门强拆,或是由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成立申请办理法院强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申请办理行政部门强拆前,理应邀约相关监管单位、动迁被告方意味着及其具备社会公信力的意味着等,对行政部门强拆的根据、程序流程、赔偿按置规范的计算根据等內容,开展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