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时间:2022-05-12 16:00:07来源:法律常识

针对政府部门征收房屋全过程中,最易于引起分歧矛盾的"强拆"问题,29日宣布征询群众建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了明文规定。

征求意见要求,被征缴人及其与房屋征收决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赔偿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依规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期内,不终止赔偿决策的实行;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行政裁决都不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又不执行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或是依规申请办理法院强制性拆迁。

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要求,执行强制性拆迁前,房屋征收单位应当赔偿决策,对被征缴人先予贷币赔偿或是给予产权年限替换房子、资金周转用地。

"假如政府机构对房子的征缴和赔偿全是合目地的、合理合法的,但也有一些人不肯搬离,这时集体利益就难以完成。"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王锡锌觉得,这个时候"强制执行措施"的出现是有一定合理化的,由于任何的法律法规的执行都是有一个强制性问题。但与此同时,强制性是国家法律设置的一种方式,它自身也需要合乎法制的基础的标准,不能够和暴力行为及其一些野蛮的方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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