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9 11:00:06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系某镇群众,开荒了该村一宗并没有承揽到户的荒山,但一直没有与村集体经济机构签署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4月,地方政府对该宗土地资源开展征缴,派发赔偿款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3元。赔偿款派发到村内,村集体经济机构却回绝将赔偿款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检查院。
人民法院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要求,安置补助费归农村经济机构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使用者全部。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需用安装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机构安装的,安置补助费付款给农村经济机构,由农村经济组织协调和应用;由其他单位安装的,安置补助费付款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装的,安置补助费派发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允许后用以付款被安置人员的保费。由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上诉人全部。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要求付款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诉请。
土地承包法第46条要求,“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能直接根据招标会、竞拍、公布商议等形式推行经营承包。”王某尽管开荒了荒山,但一直未与村集体经济机构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在特性上要宗荒山仍归属于村集体经济机构未分包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仍归被上诉人,因而,土地征用补偿也应归被上诉人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要求:“承包土地被依规征缴,舍弃统一安装的家中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支付早已接到的安置补助费用的,应予以适用”。安置补助费用的目的是处理因土地资源被征收而发生的劳动力的布置难题,补贴给丧失土地资源的农村经济机构和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前提是对土地资源具有承包经营权。此案上诉人对该宗荒山不会有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失土工作人员,相对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也归被上诉人全部。可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理应归赵某全部。依据该说明第22条要求:“承包土地被依规征缴,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支付早已接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金的,应予以适用。承包单位已经将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以分包、租赁等形式运转给第三人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具体资金投入人全部,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归附属物每个人全部”,不难看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集体土地征收上成长的粮食作物所造成损失所提供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花费,理应赔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