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11 10:01:11来源:法律常识

一、有关农村征地补偿的调查研究报告

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法的调查报告

依据省高院关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调研的通知规定,医院行政庭紧紧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法的现状开展了调查,融合忻州地区近些年有关征拆补偿的实践活动现况,对近五年来忻州二级法院审理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行政诉讼作出了调研分析,现就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法的现状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涉及到被征地农名和征收土地企业双方行为主体,分歧通过先行调解无法解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变成失土农名维权的最终经过。近10年,忻州二级人民法院因征地赔偿纠纷案件受理的案子共603件,在其中行政诉讼法179件,民事诉讼案件424件。根据对近五年二级法院审理相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诉讼案件的调研分析,发觉这种案子展现下列特性。

(一)一些案子展现人群特性,诉请呈多样化,社会关注度高。在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失土农民一般采用抱团发展对策,以人群能量解决政府行为,两方分歧猛烈,社会发展影响大,给开庭审理产生很大的压力。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诉请除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外,也会对前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对项目审批、土地准许办理手续、动迁裁定、征地公告、安置补偿公示、强行拆迁、信息公开这些提出诉讼,造成一个案件中诉请比较多,但不确立,外置具体行政行为核查艰难,人民法院难以专一就某一聚焦点开展案件审理,增大了审理难度。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会对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确保难题及其农村社会的稳定,一旦疏忽大意就可能发生一些事件或上访者缠访事情,故这种案子在当地的社会认知度巨大。

(二)案件争议焦点典型化,涉案人员标的额通常比较大。相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土地征收程序违反规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不科学这两方面的较多,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的起诉,被告方还会分别就补偿标准、赔偿范畴、赔偿方法等各方面明确提出需求,变成此类案子较大、最直接的异议点。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失地农民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优化算法不一样、考虑因素不一样,就会使补偿的最后金额产生很大变动,危害失地农民的比较大权益,因而此类案子分歧猛烈,融洽难度较大。

(三)一些案子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形式化。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方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被集体土地征收的农民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在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往往需要具体指导其变动诉讼主体,针对不符行为主体标准的当事人只有驳回起诉。虽法律法规授予法院对征收土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实践中许多征收土地新项目涉及到地区重点工程建设,通常含有一定的公益型,加上因工程项目早就进度到一定程度,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因而,人民法院出自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衡量,对该项目的项目立项、整体规划、审核等系列外置个人行为无法进行实际性、严苛性司法审查,只能在赔偿层面最大程度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

(四)觉得征收土地不合法的行政诉讼法通常提到时间滞后。在我国征收土地审批手续,造成土地权利人通常是土地资源已被征收、乃至地面上工程建筑早已修建时候提到有关征收土地合理合法的行政诉讼法,失去从源头解决征收土地异议的最佳时机,那样,即使人民法院最后判断征收土地个人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农用地早已被破坏,违纪行为早已无法撤销,会出现获胜起诉却输掉土地资源的尴尬结果。

(五)一些案子执行异议未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行政裁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团体土地权和农民承揽土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行政单位的行政确认侵害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产地、流水、山林、山头、大草原、荒山、滩涂地、水域等生态资源的所有权或是所有权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实际案例中,绝大多数被征地者对上述规定不太了解,导致很多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以前并没进行过行政裁决程序流程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最后失去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法里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规范不完备,案子裁判员限度不一。融入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独特基本国情必须,又有较强的能作性、普遍性的土地管理法法制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常常找不着相对应的法律规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偶有发生。《土地管理法》把实际补偿的金额交到各地政府实际而定,造成政府部门对补偿的行政执法程序非常大,失土农民没有发言权,引起纠纷都没有法律效力更高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分歧堆积越来越激烈。

(二)集体利益定义不具体。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虽然都提到了我国征缴 土地资源必须以实现集体利益为前提,但是对于什么是“集体利益”的规定并不具体。除此之外,什么是“集体利益”具体的评定方法、程序流程等均没有明确,例如哪个部门有权利实际定义“集体利益”,以集体利益为目的征缴集体用地,可是征缴却没用以公用事业该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处在朦胧情况。"造成征地赔偿的前提“合乎集体利益”这个要求不能得到严格贯彻。

(三)我国宪法中缺乏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明文规定。在我国2004年《宪法》虽然对征地赔偿难题作出规定,但描述比较含糊、抽象化,并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的标准。《土地管理法》中亦并没有关于征地补偿原则的具体规定,只提及依照土地的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因为宪法监督对补偿原则的空缺,在实践中只有参照引入别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赔偿要求的条款,给予适当赔偿,各地政府在制定实际补偿标准时作法不一,欠缺统一制度性,各种矛盾纠纷突显。

三、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章制度的意见建议

(一)应制订专业土地征收补偿法,同一法律规定和裁判员限度。如制定法律标准不够成熟,最少先要颁布一部专门的相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规章,对征收土地环节中很有可能遇到的困难尽量全方位作出规定。实际架构应包含乡村集体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规章制度、农村集体农村宅基地及地面上房子的征收补偿规章制度、国有土地出让以及地面上房子的征收补偿制度等。就救助程序流程来讲,应该将行政裁决程序流程、仲裁程序、司法程序等全部纳入在其中,确保失地农民会获得最大限度的支配权确保。

(二)确立集体利益范畴,搭建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体制。《土地管理法》中涉及的征收土地的初衷是促进集体利益,但是有关什么是“公共性”权益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定义。很多土地资源被征收后用以商业开发等非集体利益,土地资源常出现几十倍的价值转变,农户是不是有权利享有土地增值收益,这也是产生许多纠纷的一个发病原因。因而,确立“集体利益”的范畴十分必需。若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要扩张赔偿范畴,提升补偿标准,标准赔偿程序流程,并完成征收土地听证会制度,与此同时尽量处理农户因失土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向其得到长久盈利保驾护航和帮助。

(三)严格执行综合执法,保证严苛公平民利司法部门。

征收土地是有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整个社会稳定井然有序,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是遵制纠纷案件造成的一个重要层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执行征缴、赔偿、动迁等相关工作,保证全部征拆全过程依规运作。与此同时,要实行太阳稽查,扎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过程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农民的自主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定权,提升公信力,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布、公开和公平公正。人民法院要通畅司法救济方式,依规立案侦查,并做好导诉工作中,正确引导被告方诉请立即化、单一化。与此同时统一裁判员规范,将调解工作根植于案件处理整个过程。

总而言之,政府在运作权利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前提下,不能忽略百姓民生需求和因而带来的风险。不仅切合社会经济发展,又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真正让社会大众共享经济发展和都市化产生的成果。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

二、征地赔偿的管理

各类赔偿费用由被征地企业扣除后,按如下所示方法解决:

1、土地征用补偿、依规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用、团体所属的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赔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赔偿费归青苗费和附属物的持有人全部。

3、安置补助费用的所属、应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方法和使用。

(2)由其他部门安置的,支付给安装企业。

(3)不用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全民所有的赔偿费用的应用利润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企业开设资金储放。

2、应用情况公布,受到群众监管。

3、分派方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根据,报乡镇政府办理备案。

三、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派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派纠纷案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集体土地征收上生长粮食作物,如稻谷,麦子,苞米等带来的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花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时,势必会对承揽经营者的财产经济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民在农田基本建设中资金投入的损失,理当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赔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派纠纷案件 安置补助费用,是国家征缴集体用地后,安装被征收企业因为征收土地所造成的不必要劳动力的补助金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和使用

2、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三)土地征用补偿分派纠纷案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土地征用补偿后,其组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间就土地征用补偿产生纠纷的情形很多而长期存在。与其它农惠农纠纷案件对比,此类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到农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具备分歧猛烈,难以解决的特征。

2、现阶段,从而引发的涉诉信访早已在所有农惠农上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现阶段,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征用补偿后,是否能够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中间进行分配,各地的作法各有不同。有些省根据地区性法规定等形式确立严禁土地征用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中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区则以文档或是地方法规的方式对此类方法给予认同。

3、有些省则对于此事难题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文规定,发包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化商议程序流程决定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早已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

以上是由法律知识编辑整理收集到的关于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调查研究报告的法律法规。伴随社会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乡村尤其是大城市周边农村的土地陆续被征用土地,农户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怎样公平公正、公平分派,变成农户紧密关注的问题,从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逐渐增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知识侓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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