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2 18:00:11来源:法律常识
一、公司征地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本地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情况等,每2至3年对征地赔偿标准作出调整,全面提高征地赔偿水准。现阶段实施的征地赔偿标准已超过要求年限的省区如未及时纠正,将不予根据商业用地核查。各种具体价钱补偿标准由县区统计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标价。
1、各类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的规范、额度由市、县委县政府依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要求。
2、农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销售额的明确(相关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按本地统计部门核准最基层统计年报和经物价局认可的价格为标准。
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尚无法使必须安置的农户维持原来人民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用。但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资源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30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
征缴农用地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六至十倍。征缴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依照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测算。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依照被征收的农田总数除于征收土地前被征收企业平均每人占据农用地的总数测算。每一个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大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五倍。
征缴别的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参考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
征缴城市郊区的菜园,土地企业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园开发设计建设基金。
根据此条第二款的规定付款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尚无法使必须安置的农户维持原来人民生活水平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能增加安置补助费用。可是,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资源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三十倍。国务院办公厅依据社会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在情况下,能提高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理应公示,并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集体土地征收的赔偿费用的收入支出情况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布,接受监督。严禁侵吞、侵吞被集体土地征收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相关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计划方案经依规批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把准许征收土地行政机关、准字号、征收土地的用处、范畴、总面积及其征地赔偿标准、农牧业人员安置办法和申请办理征地赔偿的期限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
被征用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应当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资源权属证书到公示指定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计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融洽;融洽不成的,由准许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定。征地赔偿、安装异议不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执行。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款付款。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和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市、县和乡(镇)市人民政府理应强化对安置补助费用应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