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6:31:54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市一食品类公司股东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后,原股东许某以公司名义与别人买卖交易欠了负债,债务人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规定担负负债。日前,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做出最终判决:许某的举动归属于行为,企业不承担责任。
许某曾经是福州一食品有限公司参加运营的股东之一。2000年11月,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员发生变更,许某不会再任自然人股东并撤出生产经营,企业更改了股东名册,同时向审批机关作出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
2004年2月至10月期内,许某以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依次13次向林某选购制作饮料的香料原材料,交货地点皆在食品有限公司,然后由许某工程验收之后在出货单上签名,钱款总金额为6.8万余元。经数次追款,许某不予清偿债务。2006年7月,林某将许某和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经审理觉得,许某在没有出任自然人股东、撤出公司运营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与别人买卖交易,而且不可以证明其交易行为曾获得公司授权,归属于无权代理,个人行为法律后果应该由本人担负。食品有限公司早已依照司法程序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对企业原股东的举动不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许某向林某还款钱款6.8万余元。
由来:新华通讯社 创作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