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能将合同书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出售给第三人”,所说合同权利出让,又称债务转让,是合同书债务人根据协议书把它部分或全部出售给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债权的出让,往往要牵涉到二种法律事实:一原为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出让合同法律关系。这其中的转让协议虽然是转让人(债务人)与转让人的关系,常常又牵涉到债务人的权益。为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买卖,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均准许债务人在合同前提下转让债权。对债务转让起效要素,债务人转让债权时,只需要将债务转让这一事实通告借款人,而不必征求借款人允许,但尚未通告,债权转让协议对借款人避免法律效力,借款人仍然能够向原债务人行使权力。理应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务转让对借款人生效的件。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一般有如下二种:一是债务人通告借款人,债务人并对占有的债务已出售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权的,理应通告借款人”,明文规定了承担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可是,假如债务人因特殊情况没法执行债权转让通知责任,购买者凭债务转让凭据通告借款人也未偿不能。另一种通告方式就是债务人、买受人、借款人一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名盖章,能够觉得债务人散尽债权转让通知责任。
在实践中依据我国的国情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转让国有制银行债权后,原债务银行在全国各地或是省部级影响很大报纸上公布债务转让公示或公告的,法院能够评定债务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法院主要是因为充分考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转让了银行业高额债务,借款人诸多,在通告借款人上压力非常大,一些借款人回绝在通告上签名,尝试逃废债银行债权。并且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转让的银行债权归属于不良贷款,与一般债务转让对比有政策上独特性,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也未有明确规定,所以评定公示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是终断,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异议。但国内有关法律条文第10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名或是查收债务催收公告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债务银行在全国各地或是省部级影响很大报纸上公布的债务转让公示或通告中,有催款负债的内容,该通告或通知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